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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规定-京水务法[2017]9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实行市、区两级备案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

(一)拟市级审批、核准立项及备案,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并符合登记表备案条件的;

(二)中央已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建设项目,且符合登记表备案条件的。

其他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到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实行审批、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办理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参照《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办理备案手续时,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管辖权限将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报送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水影响控制要素形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5份),并提供电子版;

(二)建设单位申请提供的与项目相关的设计文件、图纸等其他材料(1份),并提供电子版;

(三)申请单位(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关事业单位编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法人委托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以上书面材料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应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五)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办理单。

第六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说明理由;申请资料不齐全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登记备案通知书应当加盖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项目,项目名称或项目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况,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项目,项目的性质、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

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保密项目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信息不公开。

第九条 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项目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或者项目单位以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手续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违法、失信记录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经登记备案的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施工过程中严格限制施工降水,确需要进行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涉水工程设施专项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涉水工程设施清单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单位不依法办理项目备案手续、不按照项目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备案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粮田、菜田、鲜果果园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不涉及新打机井、不增加新水水量的,水影响评价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1.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通知书.docx

  2.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办理单.docx

  3.北京市房屋建设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样式.docx

  4.北京市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样式.docx

  5.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样式.docx

  6.北京市农林及生态环境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登记表样式.docx

  7.填表说明.docx